济南是中国东部沿海经济大省–山东省的省会,位于山东省中西部,是全省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中心和重要的交通枢纽。济南具有2000多年的历史,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中国原始部落的首领–舜(约公元前22世纪)就诞生与生活在济南一带。济南东郊的城子崖是中国新石器时代晚期以黑陶为标志的龙山文化(距今4600-4000年)的发现地,这里发现了中国最古老的城址约20万平方米。作为城市,济南已有4000多年的历史。济南文物古迹众多,有舜文化遗址(公元前22世纪)舜耕山,有先于秦长城的齐长城(公元前3世纪),中国最古老的地面房屋建筑–汉代孝堂山郭氏墓石祠(公元前1世纪),中国最古老的石塔–隋代柳埠四门塔(公元7世纪)和被誉为”海内第一名塑”的灵岩寺宋代彩塑罗汉(公元11世纪)等。济南自古素有“泉城”之美称。尤以趵突泉、黑虎泉、五龙潭、珍珠泉四大名泉久负盛名,自古就有“家家泉水,户户垂杨”之誉。济南拥有的泉水之多,流量之大,景色之美,独步天下。这些泉纵横分布,错落有致,既有趵突、黑虎、珍珠、五龙潭四大泉群,又有郊区泉群,誉称72名泉.趵突泉为72名泉之首,泉水分三股而淌。泉北有宋代建筑“泺源堂”,西南是明代建筑“观澜亭”,池东为“来鹤桥”,桥南立木牌楼,横额上书“洞天福地”、“蓬山旧迹”。清高宗乾隆南下游览,观趵突泉后大为兴奋,当即题“游湍”,封“天下第一泉”,留《趵突泉游记》石刻碑文。
济南无请求权与有请求权的区别?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请求权,但因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由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可以看出,与有请求权第三人不同,无请求第三人在本诉中通过辅助原告或者被告一方而存在,因此不是完全的诉讼当事人,不具备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北京要债公司
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相比,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无请求权第三人并没有向原告、被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只是以自己的名义辅助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第二,无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第三,只有当案件判要求无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方能享有案件上诉权。
司法实践中,作为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有以下几类:(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3)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时,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4)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5)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6)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7)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8)当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9)当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